1、低保对象资格
【新增】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2、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新增】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保”提出低保申请。
(4)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人低保范围。
(5)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③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④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3、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及低保金发放
【修改】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2)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3)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 45个工作日。
【新增】
(1)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2)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修改】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2、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修改】
1、法律援助的形式
①法律咨询;
②代拟法律文书;
③刑事辩护与代理;
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⑥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2、法律援助的范围
(1)申请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③在规定事项范围内,当事人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事项见法律援助法第31条。同时,该法第32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④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2)指派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规定人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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