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
1、信访工作的原则
原则 | 内容 |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
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
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 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
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 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
2、信访工作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2)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3)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4)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5)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6)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7)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意】
在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方面,《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1、信访事项的提出
【变动】
要点 | 内容 |
信访的形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
信访人 |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信访事项的受理
(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
(2)其他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
(3)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的受理;
(4)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告;
(5)信访过程的约束性规定。
【新增】—不同信访类型的办理要求
建议意见类事项 | 建议意见合理、可行——采纳或部分采纳,予以回复。 建议意见对经济社会有贡献——给予奖励。 涉及国计民生的——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
检举控告类事项 |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向组织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 |
申诉求决类事项 | (1)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程序处理。 (2)应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程序处理。 (3)可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程序处理。 (4)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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