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社会工作者职业地位、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组织开展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在浙江省工作,并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持证人不是在浙江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须先联系浙江省社会工作师协会,完成资料核对入库后方可参加登记。
二、登记时间
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从2019年11月8日开始,到2020年1月18日结束,完成历年持证人员证书登记工作。
三、登记方式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采取网上登记方式。持证人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link.233.com/11964,搜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登记。持证人也可通过移动端“浙里办”APP,搜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选择“浙江省民政厅”的在线办理入口进行登记。
四、注意事项
1.持证人进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报页面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后,按照单位属地优先原则选择登记管理机构,并上传有关材料后提交登记申请。目前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按户籍、居住地(有效居住证)顺序依次选择登记管理机构。
2、工作人员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审核。工作人员可通过http://59.202.38. 174/SocialWorker/Man age/Login. xhtml或http://link.233.com/16584/SocialWorker/Manage/Login.xhtml登录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工作人员进入“事项审核”“事项证书申请审核”页面后,选择待审核记录,先受理再审核。受理成功后系统将开始服务办理计时,须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人员通过查看持证人提交的资格证书与基本信息,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申请点击“通过”按钮;登记管理机构选择不正确、不符合登记条件或资料不全的,在“操作备注”中写明审核不通过意见,点击审核“不通过”按钮。
3、登记管理机构需要重新选择的,申请驳回后持证人应选择正确的登记机构,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4、资料需要补全的,申请驳回后持证人根据要求补齐材料重新提交申请。
五、职责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为本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
1、省民政厅委托省社会工作师协会开展在杭的省直和部属单位持证人员的登记受理、审核;
2、各设区市民政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市直和当地省部属单位持证人员的登记受理、审核;
3、各县(市、区)民政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当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受理、审核( 含在当地的省部属单位)。
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28252/s?src=11×tamp=1572932491&ver=1955&signature=Hd3FIwQDOsB*NOniDW50H-phGLptAhECAm5Qcw6pkzKCVEiODqkhoTMlCXOUzTj2SdxUyB1BQdDfzuGLVQKM2sQLc8yE9tt1ZGxd5tJeWiYSxSfLEITGpNCy5td1L*t*&ne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