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19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类别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二、登记条件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登记申请表2份;
(四)彩色蓝底2寸照片3张。
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放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三、登记对象、时间
凡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村)委会及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请于 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8日到省民政厅办理登记事宜。
四、具体要求
(一)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村(居)委会及社会组织,并在一定范围张贴告知。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丢失者,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联系,证书补办后再进行登记。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3960/announce/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