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获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理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获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民政局瑞安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瑞安市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20〕22号)规定,对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奖励),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奖励发放对象为户籍在瑞安(或工作单位在瑞安),且报考审核点为瑞安市,当年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且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相应资格证书,并在《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人员。奖励一年发放一次。
第三条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一)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3000元;
(二)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2000元;
(三)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1000元。
奖励就高享受,取得更高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报补差金额。
第三章 资金申报流程
第四条 奖励申报流程:
(一)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本市户籍(或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市民卡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奖励申请表,向瑞安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核:瑞安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三)发放途径:审核无误后,奖励资金通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发放至申请人市民卡帐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相关事宜: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奖励,除追回有关款项外,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可重复申领。申请人利用同一级别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向相关部门重复申请同类证书补贴或奖励,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本系统、本辖区的通知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申报。
第六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民政局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标题:关于印发瑞安市获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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