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
(一)身份证明;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点击下载>>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doc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 申请表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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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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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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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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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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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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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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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有关情况 | 社会工作专长 |
| 目前是否从 | □ 是 □ 否 | ||||
近三年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单位、具体做何工作) | ||||||||
参加 | 时间 | 方式 | 内容 | 核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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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登记机构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登记有效期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