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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2021-12-28 09:52:56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办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我局于2015年7月27日印发了《佛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佛民民〔2015〕65号)。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将《佛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重新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佛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办发〔2012〕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已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佛山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四)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

(五)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以及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分享沙龙等;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以及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分享沙龙等;

(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应培训;

(四)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五)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六)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学时管理

第七条佛山市民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记录和管理。

第八条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助理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九条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以及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分享沙龙,或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应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实际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所记学分折算,每1学分计5小时,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累计最多不超过60小时。

(三)担任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主讲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讲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继续教育时间,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小时。

(四)参加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参加国家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全国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30小时;参加省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省内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20小时;参加市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佛山市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10小时。

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小时。

(五)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方式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证明由举办单位出具。参加社会工作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四章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拥有社会工作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应该具备的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市、区各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要积极为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上级及本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将开展社会工作继续教育计划报市民政局。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为本市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统一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四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每年1月份必须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继续教育的年度总结报告。市、区民政局以及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不当行为,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示。不当行为包括∶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工作者信息泄密、流失等现象;

(四)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它高消费活动;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它不当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年7月27日开始施行,2021年12月24日重新发布,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5534/zwgk/zcwj/content/post_5124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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