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玉单位:
现将《玉溪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隶属于玉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登记。
第四条 玉溪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市级民政部门为本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受理审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受理、审核和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级民政部门做好所属辖区社会工作者登记的宣传动员、登记指引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登记申请表;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级别发放相应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级别发放相应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再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考取上一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在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申请首次登记,经审核合格并颁发新的登记证书的,原职业水平证书不再登记。
第十三条 已核准登记的社会工作者自行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若证书遗失,携带身份证明到市级民政部门补办。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依法不应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应适当招聘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开展经常性职称评聘管理。公益类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培养激励政策,按照市级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细则及未尽事宜由玉溪市民政局解释。2019年6月17日印发的《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玉民发〔2019〕7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yuxi.gov.cn/yxszfxxgk/zcwj1867/20220708/1361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