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终止妊娠7个月
B .分娩后13月
C .生病休假3个月
D .怀孕5个月
12、小红,5岁,甲县乙村人,多次遭受父母殴打,致四级伤残,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小红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红的姑姑为其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保护法》,下列人员、组织,有义务负担小红成年前抚养费的是( )。
A .小红的父母
B .乙村村民委员会
C .甲县民政局
D .甲县残疾人联合会
13、某企业为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该企业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最少有( )。
A .30人
B .40人
C .50人
D .60人
14、茜茜,3岁,户籍所在地为甲县乙镇,患先天性听力障碍,为照顾年幼的茜茜,其父母一直未外出工作,全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近期,父母想为茜茜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植入人工耳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茜茜父母应向( )提出申请。
A .乙镇人民政府
B . 甲县民政局
C . 甲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D . 甲县残疾人联合会
15、根据《民法典》,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是( )。
A .赵某在婚外与钱某维系的同居关系
B .孙某与李某结婚,孙某的父亲与李某的外祖母是堂兄妹
C .周某与吴某结婚时,周某未到法定婚龄,目前仍未到法定婚龄
D .郑某与王某已婚,郑某在婚前确诊不孕症,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王某
①违反一夫一妻制的。
②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凡违反该规定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B选项孙某和李某已经超出了三代旁系血亲。
③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结婚,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但应当指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在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己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对婚姻作无效的认定。
C选项属于未达到法定婚龄,故婚姻无效。
16、根据《民法典》,一方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
A .双方当事人
B .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C .受胁迫的一方
D .受胁迫一方的近亲属
17、根据《民法典》,男女双方婚姻登记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离婚( ),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A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C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D .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18、冯某、陈某于2018年结婚,根据《民法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冯某于婚前存款50万元,婚后所得的利息4.8万元
B .冯某用婚前存款50万元投资经营餐厅,婚后盈利的13.5万元
C .陈某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处住房,婚后自然增值的50万元
D .陈某婚前个人收藏的古玩,婚后自然增值的30万元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B正确)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CD属于个人财产。
19、秦某夫妇依法收养了小周,并将其抚养成人,后小周与秦某夫妇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现秦某夫妇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小周对秦某夫妇应当履行的责任是( )。
A .应付生活费
B .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C .补偿收养期间秦某夫妇支出抚养费
D .全部返还收养期间秦某夫妇的抚养支出
20、张某与丈夫沈某生有大沈、小沈二子,沈某早逝,沈某的哥哥依法收养了小沈,2014年6月,张某与李某再婚,之后,李某与前妻所生的8岁儿子小李一直由张某与李某抚养。2021年8月,张某与李某因车祸去世,二人未订立遗嘱,且双方父母均已去世。根据《民法典》,张某的遗产应当由( )继承。
A .大沈
B .大沈、小沈
C .大沈、小李
D .大沈、小沈、小李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