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从事社会工作的年限、学历、专业等。
凡符合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 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报考人员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可报考相应级别的考试。
1.符合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可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⑤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2.符合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可报考社会工作师
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③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④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⑤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⑥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报考高级社会工作师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③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其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解释为“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三)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四)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二级低视力 (或严重于二级)者可申请借助读屏软件参加考试。报名参加考试的视力障碍人员,须向报考地人事考试机构申请使用专用考场。
(五)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