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护
1.细化政府职责;
2.加强政府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3.确立国家监护制度。
4.国家建立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查询系统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应该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来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一)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四)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法律援助的形式与范围
1、形式:
①法律咨询;
②代拟法律文书;
③刑事辩护与代理;
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⑥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2、范围
(1)申请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③在规定事项范围内,当事人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事项由《法律援助法》第31条。同时,该法第32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④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指派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规定人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人员包括: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未成年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4、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1)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②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③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男性满50,女性满40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待遇领取地点,分四种:
(1)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
(2)不在户籍地,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
(3)不在户籍,缴费未满10年,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地办理;
(4)不在户籍,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1、集体协商的代表
(1)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3)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2、集体协商的程序
(1)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2)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号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其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协定,办理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需保存2年备查。
(一)三对要素
1、自变量和因变量
自变量就是实验刺激,因变量是受试者的反应。
2、实验组和控制组
实验组是对其施加影响的小组,对照(控制)组是不施加影响的小组。
3、前侧和后侧
(1)前测是在实验前分别测验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因变量状况;
(2)后测是在实验后再测两组的因变量状况。
(二)常用类型
1、标准实验组
(1)前后测控制组设计(传统实验设计);(2)单后测控制组设计;(3)所罗门四组设计。
2、准实验组
有非对等控制组设计、简单时间序列设计和多组时间序列分析三种类型。
3、实地实验
把实验置于真实场景中,受试者按照事先设计完成某些要求,再分析效果。
(三)成功试验设计的标准
1、是否回答主题。实验研究设计是否回答研究主题、有效测量假设。
2、变量控制。对外在变量或不恰当变量有无控制,使因变量前后差异尽可能扩大。
3、可推论性。实验结果乃至整个实验过程的可推论性如何。
4、其他方面。研究过程是否有漏洞、可能造成误差的因素、研究结果是否准确、研究环境是否造成干扰、安排是否有偏差。
(四)实验研究的评价
报告撰写及成果应用
1、基本原则:标题与内容相呼应、资料完整性和逻辑性、定量资料和定性资料结合、风格朴实积极
2、基本结构:包括主题、项目背景、需求评估(问题表现及基于文献或实证研究的原因分析)、项目目标、工作模式、实务内容、服务效果、讨论和建议、附录、参考文献等部分。其中,工作模式及此前部分与项目方案书大致接近。
(一)问卷类型
1、自填式问卷(被调查者填写答案);
2、访问式问卷(由访问员向被调查者提问并记录回答)。
(二)问卷结构
1、标题;(问卷名称)
2、封面信;(研究者身份、研究目的和内容、对象选择方法、保密原则及研究机构)
3、指导语;(问题细节及回答要求,有不同形式)
4、问题和答案;(态度、行为和状态)
5、编码和其他。(问题及答案用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
(三)问卷设计
1、原则
(1)问卷要有信度与效度:(信度:稳定地反映被调查者的情况;效度:较好揭示变量实际情况。)
(2)考虑研究目的或研究类型;(描述性研究的问卷和解释性研究的问卷)
(3)以回答者视角为主;
(4)保证操作可行性。
2、步骤(4个)
依次:探索性工作—设计问卷初稿—使用和修改—定稿和印制。
3、问题和答案
(1)关注问题特性
开放式问题:注意空间大小;封闭式问题:答案的穷尽性和互斥性
(2)注意语言表达;
(3)数量时间适当;
(4)问题按序排列。
(四)问卷资料收集
1、对象选取(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
2、访问员选拔培训(文化科学知识、社会经验和应变能力)
3、物资准备
印制问卷,做好提笔、礼品、录音设备、相机等准备工作。
4、质量控制
(1)调查过程的督导;
(2)资料回收后的检查。
(五)评价
1、优点
(1)匿名访问,易获得真实信息;
(2)利于个别人士极端回答;
(3)收集数据的内容、时间、格式统一,资料容易处理和分析;
(4)访问众多对象节省资源。
2、缺点
(1)调查员素质要求高,大规模调查难以达到;
(2)对文化、地域、职业有要求;
(3)某些类型问卷中调查员无法指导,质量难以保证。
1、基本概念
(1)定量研究是在严格设计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定量测量手段收集资料,并对此进行统计分析。
(2)定性研究是搜集和分析非数字化资料,描述和理解回答者所经历现实的含义、特征、隐喻、象征等,探索社会关系。
2、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特点
(2)研究与理论的关系
定量:依托理论、形成假设、分析数据、验证假设
定性:研究过程中逐步形成理论假设
(1)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关系
定量:排除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影响
定性:研究者对自己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和调适,设法视被研究者为自己人
(3)研究策略
定量:追求研究资料、研究结论的精确性
定性:研究设计灵活变化,可根据情况修改
(4)资料特性
定量:收集和分析量化资料、可操作的变量和统计数据
定性:获取面描述性的信息
(5)结果范围
定量:结论可以推论
定性:问题的个别性和特殊性,不做结论推论
3、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适用范围
定量:适用于研究问题已有大量资料、资料收集相对容易、需要探讨变量关系、宏观的大规模的调查与预测等场合;
定性:则适用于不熟悉的社会系统、无权威和不受控制的场景。
4.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联系
二者不是截然对立的。
(1)直接功能。
①在对象层面上,社会工作研究可以治疗和预防社会问题乃至社会危机,并协助服务对象在能力和意识层面得以提升。
②在专业层面上,社会工作研究可以改善社会工作实践和提升社会工作理论。
③在社会层面上,社会工作研究可以推进福利和促进公平正义。
(2)间接功能。
①对研究参与者而言,有助于感受社会事实。
②对社会大众而言,有助于了解社会工作的内涵。
③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而言,有助于实现自身增能。
④对社会而言,有助于激发多个系统的正面功能。
社会工作的一般过程
1、督导前期
督导前期是督导者与被督导者建立关系的基础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任务是相互熟悉。
2、开展期
开展期的重要任务是建立互相信任和双方同意的督导形式,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确定
3、工作期
工作期是督导历程的最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督导者要与被督导者分享实践经验与感受,解疑释惑,指导工作,促进其发展,支持被督导者做好服务。
4、终结期
督导历程结束时,督导者应总结督导过程中各个阶段所讨论过的事情,并综述被督导者的学习过程和成长过程,回顾被督导者的长处和弱点,帮助被督导者更加清醒地把握自我,加强自我改进。
1.个别督导的技巧要点
会谈技巧:聆听、补充、提出疑问
督导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督导者要诚恳地倾听被督导者的表述;
(2)督导者应仔细研究和批阅被督导者的工作记录、服务报告,以便发现被督导者的不足,提出教育的重点;
(3)督导者应采取接纳的态度,接纳被督导者的感受,经常鼓励被督导者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求进行评价和判断,培养其自主思考和批判反思能力,最终实现推动被督导者自我学习和自我训练的目的;
(4)督导者在提出评价和建议时语气应委婉,以免被督导者出现抗拒心态;
(5)督导者要根据自己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及时提供示范,建议可行的方法和技术,帮助被督导者更直接处理客观情境下服务对象的需求和问题
2.团体督导的技巧要点
(1)督导团体组成与动作技巧
督导团体的规模、督导团体的成员、督导团体的运作、团体督导记录
(2)团体督导的主持技巧
3.同辈督导的技巧要点
(1)同辈督导团体组成技巧
要注意价值的共同性、团体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团体成员要签订明确的契约(契约必须清楚说明会议召开的周期、地点、每次会议持续时间、会议的程序)、注意同事督导会议的反馈
(2)同辈督导会议组织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