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界定及分类
1.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界定
2.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分类
(1)优抚医院社会工作
(2)光荣院社会工作
(3)军转复退军人安置社会工作
(4)军休社会工作
(5)烈士褒扬社会工作
(6)军供社会工作
(一)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特点
特点:覆盖范围广、军队情结深、需要层次多、问题压力重
(二)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优抚医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服务对象的界定
①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②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③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
④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⑤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2)服务对象的需要
①治疗康复需要
②基本生存需要
③家庭生活需要
④社会交往需要
⑤社会尊重需要
2、光荣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服务对象的界定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集中供养优抚对象。
(2)服务对象的需要
①婚姻家庭的需要
②健康维护的需要
③社会参与的需要
④社会尊重的需要
3、军转复返军人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服务对象的界定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军士和义务兵)
(2)服务对象的需要
①就业创业权益保障的需要
②社会再适应的心理调适需要
4、军休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服务对象的界定
移交政府安置的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
(2)服务对象的需要
①军队情结的需要。
②社会尊重的需要。
③健康维护的需要。
④多元养老的需要。
⑤社会参与的需要。
(一)优抚安置工作的界定
1.优待:是指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等对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主要包括发放优待金,以及在医疗、交通、参观游览、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2.抚恤:是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待遇,主要包括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类。
3.安置:是指对退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主要包括落实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界定及分类
1.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界定
2.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分类
(1)优抚医院社会工作。
(2)光荣院社会工作。
(3)军转复退军人安置社会工作。
(4)军休社会工作。
(5)英烈褒扬社会工作。
(6)军供社会工作。
优抚安置工作的界定
1、优待:一般指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
2、抚恤:一般指因公伤残人员、因公死亡以及病故人员家属的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3、安置:一般指对特定对象或生产、生活有困难者的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特点:
1、覆盖范围广:服务对象分为优待、抚恤和安置三部分、五类、二十多种,分布社会各个领域。
2、军队情结深:具有较长的军旅生涯经历,根深蒂固的军队情结;较大社会适应压力和较强情绪诉求。
3、需要层次多:涵盖人类需要层次的七个层次,比较突出的是社会再适应、危机应对、心理补偿、精神慰藉、社会尊重和社会支持。
4、问题压力重:不同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侧重点不同,主要包括:角色转化、心理失衡、社会地位维护、社会隔离、生活困难、医疗保障、就业困难、合法权益维护等。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优抚医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包括伤病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患严重精神病的复原退伍军人
基本需要:治疗康复、基本生存、家庭生活、社会交往、社会尊重
2、光荣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包括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等孤老优抚对象
基本需要:婚姻家庭、健康维护、社会参与、社会尊重
3、军转原退军人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基本需要:就业权益保障、社会再适应的心理调适
4、军休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团职以下;建国后入伍的师职以下;军队退休士官和退休志愿兵
基本需要:军队情结、社会尊重、健康维护、多元养老、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