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社会工作者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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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应该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来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08-14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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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四)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08-14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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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08-14
政府保护
政府保护

政府保护
1.细化政府职责;
2.加强政府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3.确立国家监护制度。
4.国家建立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查询系统

08-14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08-14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08-14
法律援助的政策
法律援助的政策

法律援助的形式与范围
1、形式:
①法律咨询;
②代拟法律文书;
③刑事辩护与代理;
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⑥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2、范围
(1)申请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③在规定事项范围内,当事人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事项由《法律援助法》第31条。同时,该法第32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④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指派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规定人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人员包括: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未成年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4、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1)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②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③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08-1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男性满50,女性满40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待遇领取地点,分四种:
(1)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
(2)不在户籍地,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
(3)不在户籍,缴费未满10年,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地办理;
(4)不在户籍,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08-14
集体协商代表和程序
集体协商代表和程序

1、集体协商的代表
(1)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3)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2、集体协商的程序
(1)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2)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号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08-14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其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协定,办理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需保存2年备查。 

08-14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08-14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召开居民会议的要求:
(1)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委会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由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组成:由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选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3)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4)规定了居民会议一系列职能。

08-14
死亡抚恤待遇
死亡抚恤待遇

死亡抚恤待遇
1、发放标准:
① 烈士和因公牺牲: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② 病故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③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④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⑤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⑥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⑦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08-14
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
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尽赡养抚养义务参照补助。

08-14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其他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08-14
评定烈士的标准
评定烈士的标准

烈士评定的标准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活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活财产或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在1980年6月4日以前条例实施以前,符合条件要求追认的
2)在对越卫还击战、中印自卫战、抗美援朝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可追认
3)对抗日战争中阵亡国民党官兵,自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追认,已办理不变动

08-14
烈士褒扬金
烈士褒扬金

烈士褒扬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发放机关: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发放顺序: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08-14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部分特别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
1)已满14不满18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满14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公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就当给予处罚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6)醉酒的人,应当给予处罚;
7)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2、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应当给予行政拘留而不执行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5、追究时效
1)6个月内没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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