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救助总体要求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4个主要贡献: 1)构建了体系
2)加强了社会救助统筹协调 3)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4)强化了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心对机制
(二)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1、建立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2、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
3、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4、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社会救助类型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等。
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2、申请救助的途径与相关监督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
3、社会救助的媒体宣传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与政策。
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社会救助物资、服务记录等数据;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社会救助的主要类型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1)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2)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3)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4)社会救助中的社会工作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5)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机构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
(1)社会融入方面: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重构社会支持网络;
(2)在能力提升方面:转变思想观念,发掘自身潜能,学习谋生技能,发展生计项目,消除救助依赖;
(3)在心理疏导方面:抚慰消极和敌视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
申请救助的途径与相关监督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
社会救助的媒体宣传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