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护
1.明确社会保护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报告义务
2.提供多样化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服务
3.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4.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5.明确公共场所的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
6.强化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
7.确立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单位的从业查询制度
8.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1.生存权: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存在的权利。
2.发展权:享有足以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未成年人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的特别保护。
4.参与权:未成年人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一)家庭保护
1.家庭监护;
2.家庭教育;
3.身心健康保障;
4.委托照顾。
(二)学校保护
1.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工作制度;
2.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3.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
(三)社会保护
1.明确社会保护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报告义务;
2.提供多样化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服务;
3.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4.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5.明确公共场所的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
6.强化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
(四)网络保护
1.明确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和未成年人网络行为引导监督的责任;
2.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
3.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4.防控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机制;
5.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6.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处置机制。
(五)政府保护
1.细化政府职责;
2.加强政府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3.确立国家监护制度。
(六)司法保护
1.加强司法机关专门化建设;
2.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3.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
4.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5.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保护;
6.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7.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8.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3、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2)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4)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特殊儿童保护与救助
(一)孤儿的安置与保障
1、孤儿安置
(1)亲属抚养;(2)机构养育;(3)家庭寄养;(4)依法收养。
2、孤儿基本权益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医疗康复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明天计划)
(3)教育保障(政府资助、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4)就业保障(享受就业救助政策,可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5)住房补贴。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1、救助保护。(民政部门、城管部门、公安等各部门义务职责明确)
2、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
3、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4、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三)困境儿童保障
1、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家庭抚养是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意识。
(2)坚持政府主导;政府推动完善儿童权益、儿童发展相关立法。
(3)坚持社会参与;社会组织、企业及志愿服服务力量参与。
(4)坚持分类保障。
2、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基本生活;(2)基本医疗;(3)教育保障;(4)落实监护责任;(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四)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全民关爱;坚持标本兼治。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①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②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③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④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⑤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⑥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的作用。
(3)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4)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助支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救助内容与标准
(1)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2)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报考调整机制。
3、工作流程
(1)申请;(2)审核;(3)救助;(4)结算。
4、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人政府预算。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1)申请;(2)查验;(3)确认;(4)终止。
2、保障重点
(1)基本生活保障;(2)医疗健康保障;(3)教育资助救助;(4)督促落实监护责任;(5)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生存权: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存在的权利。
发展权:
享有足以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
受保护权:
未成年人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的特别保护。
参与权:
未成年人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家庭保护
1.家庭监护;
2.家庭教育;
3.身心健康保障;
4.委托照顾。
学校保护
1.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工作制度;
2.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3.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
网络保护
1.明确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和未成年人网络行为引导监督的责任;
2.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
3.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4.防控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机制;
5.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6.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处置机制。
法律责任
1、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等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3、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4、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5、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超市等场所运营单位、旅馆等住宿经营者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8、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9、信息处理者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教育内容
理想、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法治教育
2、责任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机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行为界定
①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③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④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⑤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⑥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⑦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⑧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矫治方法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
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②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③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④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孤儿的安置与保障
1、孤儿安置
(1)亲属抚养;(2)机构养育;(3)家庭寄养;(4)依法收养。
2、孤儿基本权益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医疗康复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明天计划)
(3)教育保障(政府资助、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4)就业保障(享受就业救助政策,可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5)住房补贴。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1、救助保护。(民政部门、城管部门、公安等各部门义务职责明确)
2、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
3、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4、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困境儿童保障
1、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家庭抚养是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意识。
(2)坚持政府主导;政府推动完善儿童权益、儿童发展相关立法。
(3)坚持社会参与;社会组织、企业及志愿服服务力量参与。
(4)坚持分类保障。
2、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基本生活;(2)基本医疗;(3)教育保障;(4)落实监护责任;(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全民关爱;坚持标本兼治。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①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②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③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④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⑤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⑥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的作用。
(3)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4)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助支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救助内容与标准
(1)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2)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报考调整机制。
3、工作流程
(1)申请;(2)审核;(3)救助;(4)结算。
4、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人政府预算。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1)申请;(2)查验;(3)确认;(4)终止。
2、保障重点
(1)基本生活保障;(2)医疗健康保障;(3)教育资助救助;(4)督促落实监护责任;(5)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政府保护
1.细化政府职责;
2.加强政府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3.确立国家监护制度。
4.国家建立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查询系统
司法保护
1.加强司法机关专门化建设;
2.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3.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
4.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5.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保护;
6.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7.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8.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