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根据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参与继承的地位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3、继承的法律关系
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一)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四)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遗赠: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条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3.职责
4.报酬
(一)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继承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连带责任原则。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具体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
2)分别清偿方式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有
继承的概念
继承,也称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定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种类
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地位,继承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遗产的特点(4个方面)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仅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才属遗产。
继承的法律关系
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死者生前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有关事务作出安排,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遗嘱的撤回、变更
撤销: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遗赠:
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须根据协议内容履行。
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3.职责
4.报酬
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满两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地点:
1)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缴纳税费和债务,费用以不高于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连带责任原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具体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扣除所欠债务后平分)
2)分别清偿方式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