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待遇
1、发放标准:
① 烈士和因公牺牲: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② 病故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③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④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⑤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⑥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⑦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1、抚恤类别: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2、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对象的认定
1、现役军人。按照新的士兵制度体系,将"士宫"统一改称为"军士"军衔"三等七衔"设置不变,只将中级士宫的四级军士长、上士称谓,相应调整为中级军士的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军士军衔具体设置为高级军士设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3衔,中级军士设一级上士、二级上士2衔,初级军士设中士、下士2衔。
2、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4、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后
5、烈士遗属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7、病故军人遗属
8、现役军人家属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死亡抚恤的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烈士
(2)因公牺牲: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②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死亡的
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④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或医疗事故死亡的
⑤在执行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3)病故:①其他疾病死亡
②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二)死亡抚恤待遇
1、发放标准:
① 烈士和因公牺牲: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② 病故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③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④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⑤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⑥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⑦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可享受抚恤
(1)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为一级至十级,均可享受抚恤。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评定为一级至六级可享受抚恤。
2、等级的认定
①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
② 二级: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大部分护理依赖
③ 三级:部分护理依赖
④ 四级:小部分护理依赖
⑤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⑥ 六级: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⑦ 七级: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⑧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⑨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⑩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退出现役,因战因公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2、退出现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因病死亡,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3、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
5、分散安置的发给护理费: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30%
优待的具体内容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2、医疗优待
3、单位待遇
4、交通优待
5、参观游览优待
6、入伍优待
7、教育、考录优待
8、住房优待
9、家属安置优待
10、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11、疗养优待
12、其他优待。现役军人享受 16 项优待;现役军人家属享受 25 项优待;残疾军人享受 27 项优待
依照、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其他情形: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2、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其他社会人员:
1)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
2)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一)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的意义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
(二)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的具体做法
光荣牌的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的的样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
制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落款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悬挂光荣牌的范围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抚恤、优待的含义
1、抚恤类别: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2、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金。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1、现役军人:按照新的士兵制度体系,将“士官”统一改称为“军士”,军衔“三等七衔”设置不变,只将中级士官的四级军士长、上士称谓,相应调整为中级军士的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军士军衔具体设置为:高级军士设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3衔,中级军士设一级上士、二级上士2衔,初级军士设中士、下士2衔。
2、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4、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
5、烈士遗属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7、病故军人遗属
8、现役军人家属
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死亡抚恤的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烈士
(2)因公牺牲: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②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死亡的
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④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或医疗事故死亡的
⑤在执行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3)病故:①其他疾病死亡
②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可享受抚恤
(1)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为一级至十级,均可享受抚恤。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评定为一级至六级可享受抚恤。
2、等级的认定
①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
② 二级: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大部分护理依赖
③ 三级:部分护理依赖
④ 四级:小部分护理依赖
⑤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⑥ 六级: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⑦ 七级: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⑧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⑨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⑩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退出现役,因战因公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2、退出现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因病死亡,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3、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
5、分散安置的发给护理费: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30%
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的意义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
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的具体做法
光荣牌的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的的样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
制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落款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悬挂光荣牌的范围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