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协商的代表
(1)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3)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2、集体协商的程序
(1)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2)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号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1、集体协商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l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的主体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2、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的管辖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的程序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