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形式?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全部测试内容均以口头方式进行。自2013年起,湖南省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替代原先的人工测试,前三题采用计算机智能系统判定分数,第四题说话题采用计算机评分和人工后台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2.普通话水平测试包括哪些内容?
除港澳地区外,全国测试的内容都分为四道题,采用百分制。第一道题是读100个单音节字词,限时2分30秒,占10分,主要考查考生的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第二道题是读50个双音节词语,也限时2分30秒,占20分 ,除了考查应试人声、韵、调的发音外,还要考查上声变调、儿化韵和轻声的读音;第三道题是朗读短文,共400个音节,限时4分钟,占30分,目的是考查应试人使用普通话朗读书面材料的能力,重点考查语音、连读音变、语调等;第四道题是命题说话题,考生可以从两个话题中选择一个进行单向会话,限时3分钟,占40分,这主要考察普通话的综合运用能力。
3.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语委于1997年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将普通话等级总共划分为三级六等,即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再分出甲乙两个等次,具体的分值范围是这样的:97-100分为一级甲等;92-96.9分为一级乙等;87-91.9分为二级甲等;80-86.9分为二级乙等;70-79.9分为三级甲等;60-69.9分为三级乙等。一级普通话水平是标准的普通话.例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以及普通话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国家级、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二级是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是一般水平的普通话,能够交流,偶有听不懂的情形。
4.普通话水平测试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高校在校生由各高校每学期组织测试一次。
社会考生原则上到当地市州测试站点进行报名,各市州每月组织测试一次。
省测试中心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考试,测试人数约400人,具体测试时间可在湖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官网(http://link.233.com/18526/web/)进行查询,也可拨打报名电话:0731-82705649进行咨询。
5.普通话水平测试如何报名?
高校在校生由各学校测试站统一组织报名测试。
社会考生可电话咨询当地教育局,联系各市州测试站或下属考点进行现场报名。
省测试中心采取网上报名,在线缴费,考生可通过湖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官网或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
6.如何查询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
省测试中心及长沙市测试站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其他市州及高校测试站测试结束30个工作日后(特殊情况除外),考生可登录湖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link.233.com/18526/web/)首页成绩查询项进行成绩查询。
7.测试结束后多久可以取得等级证书?
考生报考省测试中心及长沙市测试站测试, 10个工作日后(特殊情况除外)领取证书。考生报考其他市州或高校测试站测试,30个工作日后(特殊情况除外)领取证书。
8.普通话水平证书如何领取?
考生在市州或高校测试站参加测试后,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各测试站统一领取并下发,考生可与各测试站点联系,确定领证时间。在省测试中心参加测试的考生须在成绩公布3个月内至中心办公楼3楼305室领取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如需证书邮寄可登录中心官方网站首页证书邮寄项自行办理,邮寄咨询电话:0731-88597656.
9.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颁发。
10.证书丢了,还能补办吗?如何补办?
一、补办证书及开具成绩证明范围
凡两年之内在我省各测试站(点)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凡不在补办证书时间范围之内的,只能开具成绩证明。
二、补办证书和开具成绩证明流程
(一)申请人登陆湖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普通话测试成绩查询系统”( http://www.link.233.com/18526/),确定本人考试等级、考试时间等信息,填写补办申请表。
(二)申请人须依据查询信息,在市级(含)以上报纸刊登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声明(“遗失声明”须包含申请人姓名、考试等级、考试时间等关键信息)。
(三) 申请人本人持刊登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到湖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补办证书或开具成绩证明。
三、补办证书时间
每周二8:30-11:30,15:00-17:00,法定节假日不予办理。
11.国家及我省对不同人群的普通话水平提出的相应达标要求是怎样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颁布,对有关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提出了相关要求。我省于2006年颁布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按照国家规定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辅导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国家级、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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