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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首次教师资格认证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定于2001年年底在北京市教育系统组织实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原则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此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原则:  

  1. 我校此次只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7类。北京市将于2001年年底前开展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此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转为正常化,此次不能认定的其他人员如欲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其他类型的教师资格,到时可按要求参加社会认定。  

  2. 除我校已聘任为教师职务和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 教师资格的认定本着自愿的原则,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4. 同一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含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5. 暂不受理在1997年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1997年教师资格过渡中获得的教师资格依然有效)  

  二、 申请此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必备条件  

  1. 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3. 学历要求:  

  a.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b. 在"文革"期间取得大学学历的人员,可视为合格学历(仅限于本次认定)  

  c. 对于"党校学历"的人员,不予认可其学历  

  d. 参加全国统一成人高考考试,并获得由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盖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或北京市教委"骑缝章"的证书,其学历予以承认  

  4. 教育教学方面的要求  

  a.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b.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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