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2007年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对象、类别、认定机构、认定条件和申请认定应提交的基本材料等按照《关于2006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06〕13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时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安排,并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精神,我厅目前正积极与省财政、物价部门协调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待明确后,与《福建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等,一并下发执行。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接到本通知后,即开展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