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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0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安排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日

  关于2010年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 心理学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黑龙江省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启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应当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为做好相关课程的补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修范围和对象

  补修学科为教育学、心理学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三科。

  (一)关于补修和免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范围和对象

  1. 申请教师资格类别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层次合格学历毕业者,以及虽然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学历教育期间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或修学了上述课程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以上人员均应按规定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2.以下人员申请相应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1)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2)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2007、2008、2009年岗前培训并获得全省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3.参加短训等其他形式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取得的成绩,或者在其合格学历教育期间修学的教育学、心理学分支学科的成绩,均不能作为认定教师资格中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

  (二)对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几种类型人员的掌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人员,申请与其合格学历相适应类别教师资格,可以免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2.申请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专升本学历人员,若专科学历中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其本科学历仍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可以免修;本科学历为非师范类专业且在本科阶段未再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者,则应补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3.中师或者专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在校期间已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以及大学本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其修学的小学教育学、小学心理学(或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在申请初中以上教师资格时不能作为已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还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三)关于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范围和对象

  以下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教师资格类别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合格学历者;

  2.虽然为师范教育类专业合格学历毕业,但在学历教育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或教育教学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3.虽然为师范教育类专业合格学历毕业且在就学期间参加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但长期(距离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周年及其以上)不在教学工作岗位或者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补修和考试。

  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教育教学技能》合格成绩,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部分并不用参加笔试,但须进行面试和试讲。

  二、补修内容

  (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内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补修相应层次师范教育类专业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必修课程。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幼儿师范教育规定的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课程;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中等师范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专科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本科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教人厅〔1997〕6号)的有关规定,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相关内容。除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外,重点突出师德教育、教育教学论、教育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内容

  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理论,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要重点掌握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方面的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内容(主要运用上述基本理论进行案例分析)。

  为了帮助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补修相关课程时有针对性地学习,有效地提高其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能力水平,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于原补修课程的教材(《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培训与考试用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进行了修订,供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使用。

  三、关于补修课程和考试的报名工作

  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和考试报名时间为10月15-11月5日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办法

  1.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补修相关课程,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参加指定院校组织的补修。

  2.报名时,提交本人户籍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填写《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

  3.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报名时要认真查验报名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查合格人员,履行报名手续并登记注册,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聘任或拟聘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查。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人员名单送达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同时将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省教育厅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制成软盘,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所辖各县(区)的报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4.各市(地)在统计、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材料:

  (1)以“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信息系统”制成的补修和考试报名情况光盘一张;

  (2)以“考试信息系统”打印的《报名人员名册》(见附表二,一试两份)、《报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三,一试三份)、《考试试卷预订单》(见附表四,一式两份),同时填报《补修教材征订单》(附件五,一式两份)。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办法

  1.中直、省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到其任职或拟聘任的学校师资管理部门报名;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由其任职或拟聘学校统一到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

  2.补修人员报名时,须向任职或拟聘学校提交本人户籍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职学校或拟聘学校出具的聘任或拟聘证明,填写《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登记表》。

  报名工作结束后,将应参加培训人员名单送达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同时将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省教育厅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制成软盘,报省里汇总。

  3.在受理报名结束后,由任职或拟聘学校于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材料:

  (1)以“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信息系统”制成的补修和考试报名情况光盘一张;

  (2)以“考试信息系统”打印的《报名人员名册》(见附表二,一试两份)、《报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三,一试三份),同时填报《补修教材征订单》(附件五,一式两份)。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并提交上述材料。

  (三)关于补修费和考试费

  培训费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费批复,按要求收费;考试费用执行黑价联〔2009〕59号文件。

  四、补修办法、时间安排

  全省补修的集中授课时间为11月10日—12月25日。集中授课结束后,由补修院校安排时间,进行专题讲座、研究讨论、课外辅导及答疑等。

  (一)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必须在省教育厅审定的具备培训资质单位参加集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时数,修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参加由补修院校组织的结业测验后,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未参加集中学习,或学习时间未达到规定时数三分之二者,视为补修不合格,不能参加全省统考和申请教师资格。

  (二)学员参加每一科补修的学习情况和结业测验成绩列入该科考核内容,并纳入该科补修课程总成绩。具体计算办法是:补修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包括出勤情况及学习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占总成绩的10%,补修院校组织的结业测验成绩占20%,全省统考成绩占70%,三项成绩之和为该科的总成绩。合格成绩当年申请教师资格有效。在每科授课结束后组织结业测验,测验由学校自行决定采取开卷、闭卷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补修结束后,补修学校要根据学员的学习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结业测验的成绩,按照规定的占总成绩的比例,分别核算出各部分的有效成绩,并于2010年1月24-26日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三) 补修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补修学习采取集中授课和课外辅导相结合的形式,教学时数每科不得低于80学时,其中,集中授课时数不得低于40学时,其余时间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等。

  五、关于补修课程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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