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获悉,针对近几年注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宁夏实际,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本次修订增加了注册不合格的内容。修订前《细则》中注册不合格情形是3条,征求意见后吸纳了2条,一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后,新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在高学段任教的”;二是“注册范围内教师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本次修订的突出重点是对《细则》中的《罚则》有所补充,补充了“低证高聘”“无证”“假证”等情况的处罚内容。具体为: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在高学段任教的,首次注册合格,需在定期注册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或者调整到相应教师岗位,否则注册不合格。在编在岗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于本学校首次注册2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届时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转为非教师岗位。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即持“假证”人员,由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其假教师资格证书,并予以调离教师岗位,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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