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小学教育
第一节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这种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一般包括基础知识(如懂得国家历史以及历史上出现的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继承文学和艺术方面的遗产,继承社会的道德和精神遗产等)和基本技能(如语言技能、运算技能、操作技能等)。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孟子·滕文公上》说:“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据推测,校、序、庠都是当时的小学。西周时期,周天子 建立了小学,这种小学设在官府。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兴起,办私学形成了一种风气,其中,又以孔子办的私学规模为最大。此后,各朝代不但有官办的小学,也有私办的小学。
(二)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近代小学教育的开端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1882年改名梅溪书院,1902年正名为梅溪学堂,1912年后又改称梅溪小学)内附设的小班,是我国近代小学的开端。
1897年,盛宣怀创办的南洋公学,分为四院,其中的外院即为小学,它是我国最早的公立小学堂。
1898年5月,清政府下谕,命各省府州县设学堂,并将各州县的书院改为小学堂。这是清末第一次以政府名义重视小学教育的改革,也可看做是清政府下决心推行现代小学的开始。
2.清末的小学教育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奠定了小学教育在“新学制”中的法律地位。《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入学对象为7岁儿童,修业年限为5年。培养目标是:“以启其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育为宗旨;以识字之民日多为成效。”同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
3.中华民国的小学教育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改小学堂为小学校,分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初等小学校招收6岁儿童入学,修业年限为4年。培养目标是:留意儿童身心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
1919年,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变化。小学教育机构统称为小学校,招收6岁儿童入学,修业年限为6年,前4年为初级,后2年为高级,前4年可单独设立,这一学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义务教育年限为4年,但各地方可以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4.近现代中国小学教育的发展特征
1840年以后,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第二,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第三,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第四,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小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小学教育的发展,使我国的小学教育从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发展,小学教育的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着重开展的工作有:
1.普及小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普及小学教育就成为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党和政府曾先后十多次下达文件或指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普及小学教育,并从1986年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
为了尽快普及小学教育,我国采取了两个基本方针:一是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即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社队办学相结合;二是实行多种类型的办学形式,新中国成立后试行的学校类型主要有全日小学和非全日制小学两种,非全日制小学如半日制小学、巡回制小学、季节性小学等。
2.学制改革试验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便对小学原来的六年制(4—2制)的学制进行压缩,开始五年一贯制的试行与推广,以后又形成了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的局面。
3.教学改革试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小学语文、算术等学科都进行了教学改革的试验。这些教育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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