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一、旧中国的学校教育制度
1902年清政府(主要制定人张之洞)首次制定了近代学制壬寅学制(《清定学堂章程》),它是近代第一个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学校系统,但没有实施。
1904年颁布的癸卯学制(《奏定学堂章程》)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并保留了封建科举制度的残余。它是施行近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开始。它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国家正式颁布并在全国实施的学校系统。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留美派主持的全国教育联合会,以美国的学制为蓝本,又提出了改革学制的方案,于1922年颁布了壬戊学制,即通称的“六三三制”。它是中国近代以来教育史上实施最长影响最大的一个学制。国民党统治时期,继承了壬戊学制,虽几经修改,但基本没有变动,这个学制一直沿用到全国解放初期。
二、新中国建立后的学校教育制度
1951年我国通过《关于给改革学制的决定》,施行了新的学制标志着我国劳动人民在文化教育上,无权利、无地位的时代已经过去,标志我国学制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我国新学制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①明确地和充分地保障了全国人民特别是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体现教育为工农服务的方针。②新学制明确规定了各类技术学校和专门学院在学制中的地位,保证了各种人才的培养,体现了教育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③保证了一切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都有受革命的政治教育的机会。
1987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级各类学校体系逐渐完善:
幼儿教育(幼儿园)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九年义务教育法。在九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后,基础教育的基础性在学制中得到强调;高中阶段实行职教与普通教育分轨;大学教育以四年本科和二至三年的专科为主。
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学校系统中的地位
义务教育: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1、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是指(小学阶段六年和初中阶段三年或小学阶段五年和初中阶段四年)
2、基础教育≠义务教育
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园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