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课程
第一节 课程概述
一、课程的一般概念
二、课程的分类
课程类型是指课程的组织方式或指设计课程的种类。
(一)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层次,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所谓国家课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和审定的课程,其管理权属中央级教育机关。国家课程是一级课程。
所谓地方课程,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编订的课程,属二级课程。
所谓学校课程,是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通过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
(二)根据课程任务,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
基础型课程注重学生基础学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需的“三基”(读、写、算)为中心的基础教养,是中小学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拓展型课程注重拓展学生知识与能力,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并迁移到其他方面的学习。
研究型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态度与能力。
(三)根据课程的组织核心,可分为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综合课程
学科课程又称为分科课程。活动课程又称“经验课程”或“儿童中心课程”。综合课程又称为广域课程。
(四)根据课程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
三、制约课程的基本因素
1.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及提供的可能;
2.一定时代人类文化及知识发展水平;
3.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能力基础及其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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