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可否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答:我省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中,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在编在职教师过渡认定了教师资格,并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作了过渡性的准备,是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阶段性工作。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确认的教师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面向社会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后,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如具备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其标准、条件及程序与其他社会申请人员要求相同,不再区分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