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将于年内正式启动。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为保证教师素质,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教师许可证制度,即教师职业证书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原国家教委于1996年下发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的部分地市进行了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工作,教育部在总结教师资格过渡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备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试讲。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将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及《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