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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是对应试人掌握普通话的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按照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实施机构,接受省教育厅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行政领导和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培训普通话师资和测试员,管理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对全省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质量检查,管理测试工作档案,组织开展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市培训测试中心接受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常设机构的行政领导和省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培训普通话师资,聘任和管理本市的国家级、省级测试员,对全市及区(县)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考务管理和质量检查,管理测试工作档案,组织开展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县级培训测试工作站(点)须由市语委办根据需要和可能审核批准并报省备案。教育强县(市)的培训测试工作站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备案;接受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行政领导,由市培训测试中心进行业务管理,按照市语委办的统一计划和部署开展工作。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同级编制部门的批准。 

    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由省语委统一程序要求,统一印发试卷,使用统一的教材,统一颁发由国家语委印制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二、经省语委批准,浙江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广播电视高等专科学校已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站,主要面向本校师生的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同时承担省语委交给的其他培训测试任务。高校测试站接受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省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考务管理和质量检查。 

    三、凡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点(站)的部门和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有本部门或本单位培训测试规划、计划;具有较完备的办学条件和设施;有专职或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10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符合以上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经所在市语委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语委办审批或备案。已经省批准成立、尚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件的要按期完善,并接受省、市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评估。 

    各培训测试点(站)按隶属关系均应接受所在地语委的领导和省、市中心的指导管理。原则上负责培训测试本单位(系统)人员。有余力为社会服务须征得所在地语委同意后报请省语委办批准。 

    四、省、市测试中心要加强对测试站(点)的管理与建设,有条件的市可进行网络管理试点。要有一定量的软件、硬件的配备,以保证测试录音质量和测试文档的计算机管理。 

    五、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 

    测试员分省级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通过省级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须经省语委推荐。应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通过国家级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市级以上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六、在同级语委指导下,省、市两级测试机构定期考察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要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业绩档案。内容包括测试员资格认定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复印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明,参加测试工作的记录(测试时间、地点、测试工作量)、参加培训证明、考核奖惩结论、语言文字科研成果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各市(高校)中心(站)测试员每年度工作量10月底前报省中心。 

    七、省语委要对各地测试情况进行年度复测。复测采取省市结合、点面互补、重点考核,表彰先进的方法进行。要求各地根据测试员队伍的工作特点:组织的松散性、测试的时效性、素质的综合性、成果的概括性,建立“优则上、平则让、劣则下”的机制。 

    八、应试人员的试前培训,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各培训测试中心(点、站)负责。要按照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进行教学,使用省编统一教材及配套朗读录音磁带。每期培训班的课时要在保证教学质量前提下,采取讲课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掌握在48—60课时之间。小课教学师生比不得超过1:30。 

    九、测试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测试小组要由2--3名持证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组成。根据教考分离的原则,承担同期培训班授课任务的测试员不得测试本班培训学员。测试试题的读单音节字词和读双音节词语部分,由各市测试中心(或高校测试站)汇总各点(站)需求每半年一次性到省中心领取;朗读题目和说话题目由被测人从《大纲》中随机抽取。试卷各部分分值为:读单音节字词 10分;读双音节词语20分;文章朗读30分;说话40分。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级六等,级和等实行量化评分。核定等级相应分值为:一级甲等总分97以上;一级乙等总分92分以上;二级甲等总分87分以上;二级乙等总分80分以上;三级甲等总分70分以上;三级乙等总分60分以上。 

    十、各中心(点、站)在每一期测试结束后,将《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表》(附软盘)和评定为一级人员(须有一名以上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测定)的录音带经市语委办审核盖章后报送省中心。登记表和录音带标签上均须有2--3名测试员的签字和培训测试点(站)的公章,且字体规范清晰。省语委办审核后(其中一级甲等须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核)统一颁发等级证书。 

    证书验印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完成,并适当集中按规定时间进行: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和高校集中在六月、十一月;温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舟山市集中在七月、十二月;绍兴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集中在八月、次年一月。送省验印同时按省定比例和报名数上缴测试款。    

  十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对象主要是师范类专业学生、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广电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其中师范类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二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三级甲等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要求一级以上。具体分类达标要求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现阶段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为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社会各界其他年龄段人士均可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应试人原则上在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测试。在高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十二、根据国家三部委规定,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应合理收费。省、市中心(点、站)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74号文件《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执行,学生30元/人次,教师及其他人员65元/人次,参加一级考试的人员的收费标准参照浙价费(1998)26号《关于广电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执行,每人次100元。

    普通话水平培训班报名、教材、资料、实习材料费等按实收取,以收抵支。 

 各执收单位应凭省文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按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其中,测试费的30%上缴省培训测试中心,主要用于广告宣传、证书印制、会议、命题制卷、测试员培训进修、工作人员劳务及日常办公费用的支出;70%留各市中心并由市定适当比例留县站(点),主要用于广告宣传、测试(工作)人员进修劳务、场租交通及日常办公费用的支出。 

    十三、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距发证时间两年内可凭市(高校)测试中心(站)证明向省中心申请补发,补发证书收取工本费。 

    十四、测试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并视情节限制考试时间;应试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机构或上一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十五、建立健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报告制度。各中心(点、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培训测试工作计划,要定期向同级语委和上级中心报告,并于每年年初报省中心。涉及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须妥善保管备查。省将每年一次组织抽样复测。培训测试点(站)成立一年未开展工作或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省、市语委将酌情予以帮助指导、通报批评或撤销处理。 

    十六、本《规定》自2003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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