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2019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现场审核公告已发布,审核事宜如下:
一、十堰教师资格证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9月3日9:00至6日16:00;
2.现场审核时间:9月3日9:00至6日17:00;
工作时间:上午8:30-11:55,下午15:00-18:00
3.网上缴费截止时间:9月8日24:00。
4.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8日至11月2日
5.笔试考试时间:11月2日(周六)
6.笔试成绩查询时间:12月10日起。
二、十堰教师资格证笔试报名现场审核地点
笔试报名设立现场确认点两个,具体情况如下:
(一)汉江师范学院:仅接受汉江师范学院在校生现场审核确认。具体地点十堰市汉江师范学院图书馆东门一楼大厅(十堰市北京南路18号)。
联系电话: 0719-8846111。
(二)招生考试院服务部:接受其他社会考生现场审核确认。具体地点为十堰市北京北路72号市教育局附楼一楼大厅,可乘坐15路,28路,18路,85路,16路,31路公交车到体育中心站。
联系电话:0719-8672086。
三、十堰教师资格证笔试报名现场确认流程
登入报名网站(ntce.neea.edu.cn)→考生注册→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选择考区→选择类别→选择科目→提交审核→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签字确认→资料上交→网上缴费→确认报名成功
四、十堰教师资格证笔试现场审核条件及资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十堰市报名参加考试:
1.十堰市户籍或持有十堰市居住证(有效期内);
2.学历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含省教育厅评估合格的具备举办学前教育资质的四所中等职业学校:十堰高级职业学校,竹山县职业技术集团学校,郧阳科技学校,丹江口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现场审核确认时,根据户籍和居住证(有效期内)所在地情况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类:十堰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
1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正反面复印) |
2 |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或学信网上学籍报告 |
第二类:十堰户籍社会考生
1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正反面复印) |
2 | 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或学信网上学籍报告 已毕业的考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3 |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复印件、有考生信息页的复印件或集体户口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第三类:持有十堰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社会考生
1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正反面复印) |
2 |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3 | 十堰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
第四类:港澳台居民
1 | 港澳居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在有效期内,正反面复印) |
2 | 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或学信网上学籍报告 已毕业考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需提供相关学历证书外,还须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证明材料。
如果学历材料为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十堰教师资格证笔试缴费标准
笔试报考费缴费标准为每生每科70元(鄂价费规[2013]28号)。
六、十堰教师资格证特别提醒
1.今年首次将“人事关系所在地”改为“居住证所在地”,请外省市户籍社会考生提供十堰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2.汉江师范学院的在校学生可在本校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核;其他社会考生到十堰市招生考试院服务部进行资格审核。
3.考生填报个人信息时,请务必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如因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如姓名加标点符号,名字中间有空格,名字错输入为同音字等),导致无法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成绩无效的,责任自负。
4.现场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网上缴费,如果无法缴费,请速到审核现场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9月8日24:00之前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5.考试现场审核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接受考试机构的处理。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详细公告内容进入十堰市招生考试院查看,查看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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