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近日就2011年认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
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获得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后,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后,认定员级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认定助理级资格,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满3年及博士学位获得者,认定中级资格。资历计算截止为当年度的年12月31日。
省教育厅所规定的材料受理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30日,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