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教通〔2013〕15号
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相关规定,为做好2013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⑴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②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③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4.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供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6.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教师教育专业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申请人提供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http://link.233.com/25742)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1日。
2.现场确认。
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春季5月5日前,秋季11月5日前)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人事股进行初审后,由县区教育局人事股汇总春季5月6日—5月8日,秋季11月6日—11月8日前报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进行确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高中(中专)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时间由县(区)确定。
有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名册和当年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并协助做好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申请的现场确认工作。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省定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5月14日(节假日除外);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1月15日(节假日除外)。
3.专家审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颁发证书。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其中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认定的原因,由我局告知申请人所在县区,再由县区通知申请人。
四、有关事项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培训、实习的具体安排由市州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其中申请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参加中学教育学和中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参加小学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13年2月20日至2月26日(节假日除外)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考试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2013年,全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3月17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17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参加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时间与地点安排等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
五、联系电话
1.市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46-8211005。
2.各县区教育局:
冷水滩区:0746—8219386;
零陵区:0746—6331610;
祁阳县:0746—3231210;
东安县:0746—4211815;
双牌县:0746—7729730;
道 县:0746—5235621;
宁远县:13874720287;
江永县:0746—5730553;
江华县:0746—2323196;
新田县:0746—4723043;
蓝山县:0746—2211686;
永州市教育局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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