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参加2016年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考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我省对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的考生给予3月份和11月份两次补考的机会,如考试不及格,2017年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凡在我市参加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已有单科考试成绩及格者,须参加本次辽宁省自己组织的命题考试。
1、报名条件:具有鞍山户籍或人事关系在鞍山的考生可在我市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在鞍山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生也可在我市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报名时间:2016年1月15日—1月20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
3、报名地点: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0号(原卫校院内北楼西门)。联系电话: 2663006 、2563288(报名大厅)。
4、报名办法:考生报名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报名资格审核后,缴纳报名考试费,考生须按要求准确全面的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摄像,由报名点打印出考生信息并经考生本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报名点留存。逾期不予办理。
5、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试日期 |
2016年3月12日 | |
考试时间 |
上午9:00—11:00 |
下午13:00—15:00 |
中学 |
教育学 |
教育心理学 |
小学 |
教育学 |
教育心理学 |
6、收费标准:38元/科
7、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前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前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鞍山市招考办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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