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
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各相关区县教育局: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1〕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含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身心条件。
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对从事中文(语文学科)教学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四)户籍条件。社会人员应为西安市户籍(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为主)。非师范教育类201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为陕西生源,虽非陕西生源,但已与陕西省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在陕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申请参加考试
(五)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和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届毕业生。取得本科学历的在读研究生,应以本科学历申请报名。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基本原则是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
三、考试项目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4门课程,考试指导用书为省教育厅规定用书(见附件)。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组织
全市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筹管理,分步实施。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统一时间考试,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考务、成绩证明发放等工作。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制定方案,相关区县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和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五、考试程序
(一)审查报名
社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报名工作分为先网上注册信息、后现场资格审查两个环节进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报名,报名具体事宜另行安排。
1. 网上注册信息
社会申请人员登陆、西安市招生考试网、西安市教育局门户网站,进入“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注册个人信息,自行打印《西安市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下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
时间:3月10日-15日24时前网址:西安市招生考试网(www.xaks.com.cn)(www.xaedu.sn.cn)西安市教育局门户网站(www.xaedu.gov.cn)
2. 现场资格审查
申请人员必须完成网上个人信息注册后,方可按以下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并履行报名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⑴ 时间:3月14日-18日。
⑵ 地点: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南院(文艺南路194号),联系电话:029-87274558。
⑶ 现场报名材料:本人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书原件、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西安市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和《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⑷ 收取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费。
(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根据《考试办法》,对不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务工作由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承担,具体事宜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另行通知。
2.考试时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8日(星期日)全天,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体检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以及免试人员,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体检合格人员,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专业技能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申请人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进行注册申请。
2.专业技能考试前,缴纳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
3.考试时间:2011年6月底。
六、证书发放
符合申报条件有关规定,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体检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合格人员,经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通过,报省教育厅、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核、编号,核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七、收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八、有关事项
(一)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作好社会人员和201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属地各高等学校,牵头做好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报名、培训及考试等相关工作。
(二)请各普通高等学校把此项工作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结合起来,落实专门机构与人员,积极主动做好本校毕业生中小学教师资格报名、培训与考试等相关工作。
(三)广大社会人员和毕业生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参加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应按规定在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并确保学用一致。
(四)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为依据。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应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专业划分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五) 《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经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免试成绩三年内有效,三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下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当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
(六)获得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只能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小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学科,申请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种类,应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七)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质量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各区县教育局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西安市2011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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