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
按国家统一部署,四川省定于2016年3月起正式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为实现教师资格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师范类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 2015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号)等政策规定,下同)执行。
2. 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3. 参加四川省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师范类专业2015年及以前在籍学生,在2019年及以前取得毕业证书并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二、非师范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2015年及以前已取得四川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底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从2016年起省教育考试院不再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凡自愿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报名参加2015年10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最后一次自学考试(具体见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8603)。
2. 凡2015年及以前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以及虽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但在2020年及以后申请教师资格的,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3. 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 国(境)外高校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不能按师范专业人员认定办法执行,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30日后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