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云南省教师资格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
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要求,从2011年春季起,所有种类的教师资格申报统一改为网络申报。具体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1、申报人员登录教师资格申报网站,按照教师资格申报的提示,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检查核实无误后提交。
2、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信息确认时间段内,申请人到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个人申报信息现场确认。
3、认定机构根据确认的信息,依据相关政策进行网络认定后,向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为帮助申报人员顺利完成网络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网络申报相关事宜:
(一)申报时间:2011年4月21日至5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人员应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为:http://link.233.com/25742),注册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照片规格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文件类型为.jpg);
3、在户籍(或单位)所在州(市)、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时间内到确认现场进行信息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
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内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⑦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⑧办证照片(与网络申报电子照片相同的一寸免冠半身纸制照片一张)。
(三)现场确认时间:见户籍(或单位)所在地州、市、县教育局公告(通知)。
(四)现场确认地点:见户籍(或单位)所在地州、市、县教育局公告(通知)。
二、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②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③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④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认定条件1、2和第3条③项规定的条件。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员必须在2011年4月21日至5月31日通过网络提交申报的相关信息(包括上传个人证件照),申报网站将于2011年5月31日24时关闭,网站关闭后将不能再提交申报信息;未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提交个人信息的申报人员不能进行现场确认,也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2、由于现场确认只能在自己网络申报时选择的确认点进行,请在网络申报选择现场确认点时,按要求正确选择确认点,并记好个人选择的确认点和报名号。
3、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录入的申报信息在提交后不能再进行修改,请认真核对无误后再提交信息,避免由于信息出错影响认定和发证。网报过程中请记好自己的密码,以便查阅相关信息及现场确认。
4、现场确认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见(二)申报程序第3条,请备齐材料后再去确认,以免往返奔波。
5、请务必在网络关闭前完成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将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云南省教育厅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