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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方法知识点辅导一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具有以下特点: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专门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2、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管加强;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3、从1980年我国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至今,全国人大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

4、教师以德执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5、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不同,前者是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后者则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6、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就是指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狭义的法指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指具体意义上的法。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7、教育法的特点: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于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客观规律性)。(成文法)

8、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9、教育机会平等包括:起点上(入学)、过程上(就学)、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三个环节。

10、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奖励;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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