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方法知识点辅导二
11、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具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教育法律规则的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概括性。其结构一般分为: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等三个构成要素。按照不同分类标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调整方式的不同);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强制性程度不同);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1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构成。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应该具备权利能力。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利益共同体(政党、人民、民族|、种族、行政区域),国家。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物、行为及后果、精神产品。
13、大于等与18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征得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14、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有多种形态,但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15、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不同方式创制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特定国家机关制订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及国际教育条约、协议等。
16、目前,我国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有:《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17、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大致由纵向结构的六个层次教育法律形式和横向结构的若干教育部门法律构成。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国人大);二:教育基本法律;三:教育单行法律;四: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五:地方性教育法规;六:教育规章(部门+政府)。
18、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应遵循的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以办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19、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目前我国尚未进行单独立法。
20、教育法初产生于奴隶社会。德国是世界上早颁布教育法令的国家。1862年,美国通过《莫雷尔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给土地辅助办学。1944年,英国的《巴特勒法案》确立英国的公共教育体系。1883年的法国《基佐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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