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方法知识点辅导三
21、国外现代教育法(二战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教育观的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22、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世界各国出现了一轮新的教育立法热:英国1988《教育改革法》;法国1989《教育指导法》;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俄罗斯1992年的《教育法》;美国1994年实施《美国2000年教育法》。
23、公元前221年,秦始皇颁布“挟书令”,“焚书”、“坑儒”。而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文教方面推行“罢驻百家,独尊儒术”。隋炀帝时科举制度产生。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个教育法规,但并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葵铆学制)。该章程除规定学校系统外,还包括学校管理体制、教授法及学校设置办法等内容。这个学制是清末重要的一个法规,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个强迫教育法令。1949年9月中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的根本大法。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个总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24、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启示: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现代教育普及化合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25、我国教育政策的形式:党的政策文件;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26、教育政策的特点:政治性;可行性;原则性;权威性;稳定性。
27、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的调整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政策是法的依据,政策对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28、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它体现了单一制国家立法体制的共性;“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允许地方国家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立法权限。
29、我国教育法的立法程序一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草案的通过(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
30、教育执法的特点:教育执法既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其特点可概括如下:,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从执法的依据和执法的后果来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从执法的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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