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方法知识点辅导四
31、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应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行为以有无裁量自由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为两种),责任行政原则。教育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教育行政救济。
32、原国家教委于1998年3月6日颁布行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管理、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处罚程序与执行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叫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3、我国教育司法制度探索: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教育巡回法庭”;吉林四平和湖南涨家界永定区的教育法庭;吉林白山的“涉教案件领导小组”等。
3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3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教育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等。相应地,教育法律制裁可分为两类:司法制裁,包括刑事和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36、根据教育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又可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37、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党的监督。
38、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工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概念包含几层含义: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9、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法、日)、雇员(德)、公务员兼雇员(英、美)三种类型。
40、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西方一般为雇佣关系,我国目前主要为任命和聘任关系。
31、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应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行为以有无裁量自由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为两种),责任行政原则。教育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教育行政救济。
32、原国家教委于1998年3月6日颁布行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管理、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处罚程序与执行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叫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3、我国教育司法制度探索: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教育巡回法庭”;吉林四平和湖南涨家界永定区的教育法庭;吉林白山的“涉教案件领导小组”等。
3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3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教育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等。相应地,教育法律制裁可分为两类:司法制裁,包括刑事和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36、根据教育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又可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37、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党的监督。
38、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工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概念包含几层含义: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9、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法、日)、雇员(德)、公务员兼雇员(英、美)三种类型。
40、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西方一般为雇佣关系,我国目前主要为任命和聘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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