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方法知识点辅导五
41、我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42、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3、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身体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44、教师考核:22条规定,应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考核,23条规定,可和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45、教育行政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是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属于机关法人。特征:相对独立性,专门性,地域性。
46、法律意义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既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如幼儿,又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公益性质。
47、教育法28条,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9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48、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49、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
50、教育法42条,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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