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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方法知识点辅导六

51、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讼和受救济权;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治建设。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等)。

52、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行政部门在30日内做出处理。特点:法定性;专门性;行政性。申诉范围: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其处理不服的,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都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53、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特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教育行政复议是从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管理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对不作为违法的;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做出处理,并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是一次性的,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不能先诉讼再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54、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诉讼救济活动。特点:诉讼专属于管理相对人;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标的恒定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结案方式不适用调解。
须经复议的案件,行政诉讼应在15日内日起,直接诉讼可在3个月内;法院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决定,原告对不受理的10日内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诉讼;合议庭由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组成,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给被告,被告10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5日内将答辩状给原告。

55、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特点:行政侵权主体恒定;行政侵权行为特定;行政赔偿主体惟一;行政赔偿程序法定。构成要件:损害实事存在;职务行为主体确定;职位行为违法;存在必然因果联系。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2个月内给予赔偿,否则,请求人可自期满3个月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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