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方案出炉
武汉市各个中小学校长的绩效工资水平与本校教师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原则上必须在2:1以内。日前,武汉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开始实施岗位绩效工资。
工资发放重点倾斜三类人
武汉市各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绩效工资的分配过程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新聘大学生:先拿“学徒期”工资
今后,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技术员、办事员、初级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这意味着,中小学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入职后,将须先拿“学徒期”的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卫生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意见》指出,各区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所在地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津贴的类别和标准。
校长:不高于教师平均工资两倍
在中小学,不少校长往往已经脱离了教学岗位,专心于学校的管理。今后,校长的绩效工资又该怎么计算?对此,《意见》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可以实行经费单列。
根据规定,校长的绩效工资由所在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办学质量和考核情况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与本校教师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1以内。采集者退散
《意见》要求,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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