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包括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应在衡阳县行政区域内。
3.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人员纳入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受理范围,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4.已受聘于湖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岗位人员或特殊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言语残疾之一,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5.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6.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7.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小学全科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8.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10月10日-10月31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
(2)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本认定机构为衡阳县教育局。
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一吋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20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体格检查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凡选择本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到指定的衡阳湘中医院(地址:衡阳县西渡镇清风路1号〈天生龙水果批发市场对面〉,联系电话:13875613289)参加体检。体检表凭身份证和近期免冠正面 1 吋彩色白底证件照到体检医院领取,体检要求空腹进行。体检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现场确认结束时间当天12:00为止。
3.现场确认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戴好口罩、携带申请材料到衡阳县教育局办公楼421、419室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2日-11月6日。
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②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国内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能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的,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要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⑤衡阳湘中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⑥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⑦一张近期1 吋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须与上传照片同版,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本人姓名和网报号,并将照片上1/3部分用固体胶粘贴到体检表左上角)。
注: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所需材料凡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校验通过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国考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校验不通过及其它系统暂无法校验的材料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专家审查
由本认定机构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5.颁发证书
本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时,主动加入衡阳县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证申报微信群,以便及时获知确认结果与教师资格证发放时间。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顺丰快递或者现场领证方式领证。
①顺丰快递方式: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认真填写详细的邮寄地址和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通过顺丰快递送达,货到付款。
②现场领证方式:领取地点为衡阳县教育局办公楼419室,具体领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认定工作的,本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其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如有需要,申请人可提前通过认定机构向湖南省教师资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3.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本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0734-6589928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资格证书补办与信息更正
(一)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①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申请补办的,按要求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附件1),填写办法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填写说明》(附件1-1)。
②因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补、换发教师资格证的,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2,)。
②因证书所载信息不完全或者错误申请信息更正的,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数据更正表》(附件3)。
2、原件与复印件
①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提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原毕业学校当年新生入学名册、实习鉴定表、毕业生名册复印件,签写“原件复印属实”意见并加盖公章;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申请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和申请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的,提交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教师资格证书原件(申请换发者提交)。
3、照片(一吋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一张)。
(二)承办时间
10月15-10月25日。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一)有关政策和规定
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5〕39号)文件执行。
中小学定期注册范围内的教师,身份转换为港澳台居民后,如果仍属于注册范围,则继续执行定期注册相关政策。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
1、全县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各级教科研部门、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已评聘或待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人员。
3、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4、以前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符合湘教发〔2015〕39号文件消除暂缓注册的条件已达到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注册。
5、首次注册期满人员。
(三)教师培训学分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者,前五年内教师培训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教师按每年不低于48学分累计;首次注册因学分不足而暂缓注册的教师,修满首次注册所要求的学分(240分)加上暂缓期内应修学分(每年72分),方可完成首次注册。
首次注册期满人员教师培训学分不低于360分。
(四)年度考核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者,须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
首次注册期满人员五年一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注册结论为:暂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注册结论为:不合格。
(五)注册结果的运用
1、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暂缓注册者,暂可在原学校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限期消除暂缓情形。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3、定期注册不合格,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注册工作程序
1、注册对象摸底。
9月29日-10月13日,各县属学校、乡镇学区、民办学校进行注册对象摸底,填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报名信息汇总表》(附件4),审查教师资格证书是否存在问题。
注册相关问题处理。10月14日-10月16日,以县属学校、乡镇学区为单位,收集注册对象资格证书存在的问题,向教师工作股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处理。
2、网上申报。
10月19日-10月23日,注册对象自行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link.233.com/25742)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完成注册申请,并自行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件6)。
3、提交材料: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即向所在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自行下载打印)。
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须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写“系原件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经衡阳县教育局2016年以后认定的教师资格证持有人无需提交。
③《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件7)。
⑤上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⑥培训学分登记证书原件(网上自行下载打印,每年一份)。
⑦民办学校聘任合同复印件。
⑧社保缴纳票据复印件。
⑨其他材料
4、确认点审核、确认。
10月26日-10月30日,各确认点组织人员对报名对象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核准后,管理员根据《衡阳县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确认点名称与用户名对照表》(附件8)确定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网报系统进行确认操作。
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①核查申请人材料完整性与真实性。
②核对申请人网报信息完整性与真实性。
③《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名、盖章。
④整理注册申请人材料档案。
填报、打印、粘贴档案袋封面,按封面资料序号整理档案。
档案号编写规则为:“注册年度后两位”+“—”+“确认点用户名”+“—”+“单位注册人员三位序号”。
⑤网上填报申请人档案号并确认提交。
⑥上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报名信息汇总表》电子表(邮箱:ZSSX419@qq.com)。
⑦上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报名信息汇总表》与按档案号整理困扎的教师注册申请材料档案。截止时间:10月30日17:00。
5、初审。11月2日-11月25日,县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①核实确认点送交的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
②核对申请人网报信息是否准确、真实。
③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网报系统同步给出初审意见:合格、暂缓、不合格、不在范围内、无证、申报未受理。
④公示初审意见。
⑤上报初审意见。
⑥整理数据和资料。
6、复核。市教育局对县教育局上报的初审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所有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报省教育厅。
7、终审。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
8、注册办结
根据省教育厅的终审注册结论,做好注册办结工作:
①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申请表一份返还学校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②打印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粘贴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备注页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学校。
(八)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教育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附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1-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填表说明
2、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3、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4、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信息汇总表
5、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档案袋封面(兼材料清单)
6、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7、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8、衡阳县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确认点名称与用户名对照表
以上附件请访问原文链接查看。
衡阳县教育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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