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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半年海南教师资格证面试考点公布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2019年5月10日

2019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将于5月18日至19日举行,全省共有8763名考生参加考试。

为确保2019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顺利进行,以及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我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加大防范考试作弊的力度,严防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一是所有考生进入考场必须进行安检;二是考试全过程进行监控录像;三是考点实施封闭管理,考生凭证出入考点考试区域;四是严格对照检查考生身份;五是细化规范面试操作流程,各类考试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

考生在考前须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在考试前一天到考点了解熟悉考点、面试地点安排情况;二是要及时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link.233.com/13407)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面的注意事项。入场时须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务必带齐,两证缺一不得入场。在考试时,不允许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三是要自觉遵守承诺,诚信应考,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面试结束自觉将试题清单、备课纸上交面试考官,严禁将试题清单、备课纸等带离考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一律按作弊处理。

为加大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监督,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我省在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期间设立对各种违规作弊行为的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13098999761。

 海南省考试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1:考点设置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点考前

联系电话

海南大学(海甸校区)

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66279089

66291559

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

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

65888773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三亚校区)

三亚市育才路1号

88651878

琼台师范学院(桂林洋校区)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

65735002

附件2:面试程序

第一步:候考。考生持面试准考证、身份证,按时到达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

第二步: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第三步: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领取备课纸,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活动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第四步: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2个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报考中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老师的考生面试时,没有回答规定问题的步骤,其它步骤不变,面试时间20分钟。

第五步: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演示活动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第六步: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第七步:面试结束。考生向面试考官提交试题清单和备课纸,领取准考证和出场证后按照面试考官示意离开考场。

附件3:面试项目与分值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满分100分,各项目分值具体如下(中职教师面试分值同中学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项目与分值

幼儿园教师

小学教师

中学教师

项 目

分 值

项 目

分 值

项 目

分 值

1

职业认知

10

职业认知

5

职业认知

5

2

心理素质

10

心理素质

10

心理素质

5

3

仪表仪态

10

仪表仪态

10

仪表仪态

5

4

交流沟通

15

言语表达

15

言语表达

15

5

思维品质

15

思维品质

15

思维品质

15

6

了解幼儿

10

教学设计

10

教学设计

10

7

技能技巧

20

教学实施

25

教学实施

35

8

  评价与反思

10

教学评价

10

教学评价

10

附件4:面试考生须

一、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到达候考室,在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之后的迟到考生,不得参加面试,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理。

三、考生可携带必要文具(如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个人电脑等)进入“抽题室”、“备课室”、“面试室”,如有违反,将按照作弊处理。

四、考生自进入候考室起,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令与安排,进入指定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五、考生备课时,须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的指定位置,以便核验。“备课”时间为20分钟。

六、考生须在考点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面试室”。面试时,试讲须按照“讲课”形式进行,“说课”形式不予给分。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向考官提交抽取的面试试题及备课纸,在得到考官许可并领取“出场证”后方可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考官询问面试分数和结果,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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