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讲义:第二节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是国家创建法律的两种形式,国家制订的法称为文法,国家认可的法称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判断题)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判断、简答、多选题)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多选题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多选题(如出单选给概念解释,让你选择作用)
8、教育法律规则的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类别多选,每个类别划分标准给出,让你确定规则)
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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