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第四章
案例分析(P70-71页)
案例1:2009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学校的老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小雨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曾经讲过,就很生气,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家。次日,小雨家长将小雨送往某社区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09年12月19日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家长和刘某的丈夫达成了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
2010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某市人民医院,2010年4月5日被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为该病,小雨于2010年7月3日入住某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雨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小雨越来越感到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公平,遂于2010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育才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育才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与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育才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受伤后,治疗的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损失扩大,育才学校承担全部损失17505.43元的30%即5251.63元为宜,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 100元,应再支付151.6元。
问:⑴、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刘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件中刘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学生,造成学生小雨身体伤害,应对小雨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师刘某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案例2: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聘为某校初中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教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教研组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的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王某不服,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①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②学校不让李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李某的“教育教学权”。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⑵、教育教学义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相关链接:
γרҵ | ʦ | ԭ/Żݼ | ||
---|---|---|---|---|
ѧͳȡ֤ࣨۺ+֪ʶ | ţ | 1000 / 550 | ||
Сѧͳȡ֤ࣨۺ+ѧ֪ʶ | 1000 / 550 | |||
ͳȡ֤ࣨۺ+֪ʶٰ桿 | ־ | 1000 / 550 | ||
2017ѧԾࣨСѧã | ־ | 300 / 200 | ||
2017ӢѧԾࣨСѧã | Ծ | 300 / 200 | ||
2017ʦʸԾ | 300 / 200 | |||
2017ʦʸСѧԾ | ǻ | 300 / 200 | ||
2017ѧ֪ʶࡾ̲İ桿 | ʤ˫ | 200 / 200 | ||
2017ѧۺʾࡾ̲İ桿 | ȫz | 200 / 200 | ||
2017Сѧѧ֪ʶ | ǻ | 200 / 200 | ||
2017Сѧۺʾࡾ̲İ桿 | 200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