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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教师资格《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1)

三、简答题
1.(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3)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4)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5)参与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2.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3.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4.《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5.教育政策控制功能的发挥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标准必须明确、合理。制定控制标准是发挥教育政策控制功能的前提和基础;二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手段必须严密、封闭。
6.家庭保护包括: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社会保护包括:
(1)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 (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5)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四、论述题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的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第二,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教育行政侵权行为与行使教育行政权力 相联系:
第三,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它 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削弱了法律,使国 家的权威受到了严重影响,伤害了人民对国家的感情,从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四,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第五,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教育行政赔偿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首 先,这种责任一般由法律规定;其次,这种责任的承担形式通常是具有法律上的惩戒意 义;后,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法律上的救济,即补救、恢复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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