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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考点预测: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律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多。
  2.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这类规范在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规中较为常见。在教育法规中,主要出现在关于教学技术装备、校办企业及私人办学的规范性文件中。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制裁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否定性的,在事前起到预警作用,在事后起到惩戒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类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都专立一章法律责任或罚则,对各种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明确其制裁的类型。
  2.奖励性规范
  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这种规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专列第七章“奖励”,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四个层次规定了对教师的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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