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面向社会人员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8年第二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范围内,或者持有重庆市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重庆市内普通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凭学籍档案证明,在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需达到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非师范生和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
(六)首次参加认定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相关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即,如当年已取得小学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则同一年内不能再申请其他学科或其他学段的教师资格。
(七)达到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体检标准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和《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16号)执行,且当期体检报告仅限于当期认定有效。
二、网上报名步骤
(一)申请人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凭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成绩申请认定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往届师范生首次认定的人员,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首次进入系统,点击“注册”进行申请,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网上申请协议。
(二)全国统考合格人员注册时,先正确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再选择认定机构与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均按照《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内容自动生成,不可更改。往届师范生首次认定的人员注册时,先选择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和认定机构,再依次选择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填写身份信息。往届师范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机构”选择: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类申请人,认定机构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现场确认机构为户籍或档案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三类申请人,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机构均为户籍或档案或居住证所在区县的教育部门。不得跨区县申请现场确认。
(三)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其他申请材料。
(四)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
(五)提交成功后,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密码找回邮箱等信息。随即登录个人申请页面,获取报名号并查看注册信息是否显示正常。
(六)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申请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修改。
(七)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前及时登录网上申请系统,打印出申请表。
选用PDF格式导出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纸质申请表内容和网上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申请人在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上亲笔签名。申请表封面和第3页不得手填、涂改。
(八)登录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在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可下载思想品德鉴定表。
三、现场确认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后自动生成,一式二份,正反页打印)。
(二)小二寸正面免冠登记照2张。
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尺寸为33MM(宽)×48MM(高)。
(三)户籍或档案证明1份。
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薄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和复印件;在档案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档案证明;在居住证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重庆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籍档案证明。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毕业证原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等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提供思想品德意见。
(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1份。2016年以前入学的往届师范生首次认定不需要提供。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证书遗失的,需提供普通话测试机构盖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成绩证明。
(八)首次申请认定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现场确认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就读学校出具并加盖学校档案室公章的该生大学期间成绩单,以及毕业当年未按规定获取教师资格的证明。
(2)本人首次申请认定的承诺书。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本人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四、材料归档
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织网上审核、现场确认和体检工作,及时上报本区县认定数据,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自行交给档案保管机构归档。
附件:1. 2018年6月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表
2.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